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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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东胜路桥软基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连云港市东胜路桥软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3026.2元、违约金106744.68元; 二、被告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连云港市东胜路桥软基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押金100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损失18000元。 以上合计817770.88元,由被告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东胜路桥软基工程有限公司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7.71元,公告费320元,合计12297.71元,由被告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