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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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金鸿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碣柏翔电子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市金鸿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石碣柏翔电子厂支付货款103978.05元及利息(以103978.05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徐庆东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