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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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蓝波湾购物广场 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蓝波湾购物广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姚伟强退还货款33.6元; 二、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蓝波湾购物广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姚伟强支付赔偿金100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蓝波湾购物广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