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蓝波湾购物广场
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蓝波湾购物广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姚伟强退还货款33.6元;

二、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蓝波湾购物广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姚伟强支付赔偿金100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蓝波湾购物广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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