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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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同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嘉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市邕宁区自然资源局向原告南宁市嘉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同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410819.11元; 二、被告南宁市邕宁区自然资源局向原告南宁市嘉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同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回工程质量信誉保证金100000元; 三、被告南宁市邕宁区自然资源局向原告南宁市嘉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同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1510819.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7年5月10日起分段计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13 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南宁市嘉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同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的反诉。 本诉受理费26280元,由原告南宁市嘉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同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15元,由被告南宁市邕宁区自然资源局负担24665元。反诉受理费1499元,由本院退回给被告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