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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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沾化三源皮业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沾化华北皮革市场有限公司 沾化神力皮业有限公司 沾化黄潮皮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沾化三源皮业有限公司、沾化黄潮皮革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1075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2月29日的利息为1447395.57元,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范围内向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沾化三源皮业有限公司、沾化黄潮皮革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沾化神力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84.37元,由被告沾化神力皮业有限公司、沾化三源皮业有限公司、沾化黄潮皮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