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农联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农联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执异53号裁定书;

二、追加被告辽宁农联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沈劳人仲字(2019)149号裁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辽宁农联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980万元、沈阳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1020万元)。

案件受理费664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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