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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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农联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农联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执异53号裁定书; 二、追加被告辽宁农联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沈劳人仲字(2019)149号裁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辽宁农联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980万元、沈阳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1020万元)。 案件受理费664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