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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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祥红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中山市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祥红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结构施工合同》于2019年11月12日解除; 被告广州祥红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50000元,并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被告广州祥红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000元; 被告广州祥红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1000元; 被告广州祥红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财产保全保险费1037.24元; 被告王治强在9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判项二、三、四、五中被告广州祥红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中山市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86.21元、财产保全费2249元,共8735.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8.21元,被告祥红曦公司、王治强负担8237元。本院不作收退,由被告祥红曦公司、王治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82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