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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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996.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01.6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为655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负担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