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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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8,860元。 二、驳回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负担223元,被告驻马店市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0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驻马店市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径行给付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