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107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107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张建清对第一项中原审被告盛治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张建清承担责任后,可向原审被告盛治国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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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243元,由被上诉人张建清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胥辉624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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