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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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梁平、石梅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搬离原告(反诉被告)胡金武所有的位于灵武市北门307国道北侧路房屋及厂房(面南第一家,房产证号00042183);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梁平、石梅芳的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梁平、石梅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