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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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徐州中宁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13231.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64810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25元,减半收取2112.5元,由被告***、徐州中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