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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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潘勇华、林清华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6604元; 二、驳回潘勇华、林清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1.4元,减半收取计2205.7元,由潘勇华、林清华负担1698元,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0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