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静萍、李柏妮应向原告余明杰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5971.66元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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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14115.79元;

二、被告李静萍、李柏妮应向原告余明杰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5971.66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李静萍、李柏妮应向原告余明杰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为实现前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余明杰有权对被告李柏妮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平等商厦3层186号铺面(邕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80000元的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余明杰对被告李子华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29元,保全费1202元,两项合计4231元由被告李静萍、李柏妮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5-05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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