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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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浠水县人民医院 黄冈市精神病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损失232860.0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保险金18283.34元。 上述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99元,被告***负担93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已在上述结算中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