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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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902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支付上诉人李某1保险金1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上诉人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33元,合计4983元,均由被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