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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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徐碧霞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750元、利息5,001.76元、违约金10,179.24元[(1)利息计算方式为:按照《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章程》以及《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标准,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18.25%)暂计至2021年8月24日,此后按上述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照《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章程》以及《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标准,违约金以分期付款手续费加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暂计至2021年8月24日,此后按上述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给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案件受理费336元,由被告徐碧霞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徐碧霞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2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16, -3-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