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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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8)鄂090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8)鄂090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 三、孝感市晟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孝感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位于孝感市城站路26号55幢一楼中由孝感市晟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并对外出租的一间门面; 四、驳回孝感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7元、反诉费4620元,合计13517元,由孝感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担6758.5元,孝感市晟鑫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75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57元,由孝感市晟鑫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