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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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七星鸟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北京金达路安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注销车辆×××的抵押权人为北京金达路安商贸有限公司的抵押登记; 二、驳回原告王登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登清负担(已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七星鸟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北京金达路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