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七星鸟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北京金达路安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注销车辆×××的抵押权人为北京金达路安商贸有限公司的抵押登记;

二、驳回原告王登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登清负担(已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七星鸟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北京金达路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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