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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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长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淘乐思国际儿童早期教育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淘乐思国际儿童早期教育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就北京骏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金10万元、截至2021年1月31日止的利息11 022.22元、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4.9%为计算标准)向原告杨筱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杨筱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北京淘乐思国际儿童早期教育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北京淘乐思国际儿童早期教育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