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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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罗绍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25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21年6月28日利息为39286.54元,此后以借款本金额8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计收利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9.975%按日计算复利,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2627元; 二、罗绍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21年6月28日利息为7250.82元,此后以借款本金额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计收利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9.3%按日计算复利,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847元; 三、罗绍翠应在继承高卫东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第一、二判项确认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行有权对高卫东名下坐落于平潭县××号××东航名仕城)2幢506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1××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一判项确认的债务; 五、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行有权对高卫东名下坐落于平潭县××号××东航名仕城)2幢506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1××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375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第二判项确认的债务; 六、驳回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3元,减半收取计6851.5元,由罗绍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