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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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高明区大家好房地产有限公司 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佛山圣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树聪工程款1784601.2元及利息(以178460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2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圣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葛树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59元,减半收取1102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圣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1029.5元,由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圣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11029.5元,由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