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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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9)粤1781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9)粤1781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建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8216.6元及利息(以本金28216.6元为基数,从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计付之日止,李建锋支付的13000元在利息中予以抵减)给袁剑文。 三、驳回袁剑文对李建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李建锋负担232元,袁剑文负担5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元,由李建锋负担44元,袁剑文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