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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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饶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妙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39632.37元及利息(利息以139632.37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6日开始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林曼克、沈吉明、沈玉枝对被告沈妙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曼克、沈吉明、沈玉枝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妙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7.91元,由被告沈妙云、林曼克、沈吉明、沈玉枝共同负担(原告已先垫付,被告还款时一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