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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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驳回大冶有色金属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一审本诉受理费45200元,由大冶有色金属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反诉受理费3425元,由深圳市粤联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二审受理费48625元(深圳市粤联通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冶有色金属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200元、深圳市粤联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25元。大冶有色金属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二审诉讼费,直接迳付深圳市粤联通物流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