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粤联通物流有限公司
大冶有色金属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一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实业开发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驳回大冶有色金属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一审本诉受理费45200元,由大冶有色金属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反诉受理费3425元,由深圳市粤联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二审受理费48625元(深圳市粤联通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冶有色金属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200元、深圳市粤联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25元。大冶有色金属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二审诉讼费,直接迳付深圳市粤联通物流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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