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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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旺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旺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二、被告广东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旺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塔式起重机一台(产权备案编号粤,型号QTZ63); 三、被告广东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04000元及利息(以4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广州市旺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旺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85元,减半收取3292.5元,财产保全费2282元,合计5574.5元,由原告广州市旺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346.5元,由被告广东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28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3228元,由被告于支付第三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