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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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旺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旺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施工电梯租赁合同》; 二、被告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80733.34元及利息(以10733.34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广州市旺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进退场费15000元给广州市旺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旺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6045元,由原告广州市旺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561元,由被告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4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484元,由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负担的受理费1484元,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