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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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亚冷、蔡美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计算); 二、被告王后来、蔡献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亚冷、蔡美丽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计1158元,由被告王亚冷、蔡美丽、王后来、蔡献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