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世杰、林雪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峤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自2019年7月21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息(折合年利率不超过24%),利随本清;

二、被告林国富、林世平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8.7元,由被告林世杰、林雪峰、林国富、林世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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