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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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宏华赔偿给原告胡贵停运损失939.6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胡贵停运损失2元; 三、驳回原告胡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贵负担18元,由被告李宏华负担3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