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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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5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刘国栋应归还上诉人谢德金、林大香借款本金54.708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4.7086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90元,由上诉人谢德金、林大香负担6000元,被上诉人刘国栋负担123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90元,由上诉人谢德金、林大香负担6000元,被上诉人刘国栋负担12390元(已预交)。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