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被告邓伟、明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华新借款本金276480元及利息(利息以2764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雷华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合计5820元,由雷华新负担320元,由邓伟、明丹丹、吕虎、范亚南、方义春、钟玉萍负担5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雷华新负担110元,由邓伟、明丹丹、吕虎、范亚南、方义春、钟玉萍负担19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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