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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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显示(深圳)有限公司 湖南南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陆畅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湖南南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华晨显示(深圳)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005476.87元; 二、确认原告湖南南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华晨显示(深圳)有限公司享有的利息债权为:以1005476.87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2021年2月3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南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6元,由被告华晨显示(深圳)有限公司承担13854元,原告已预交1390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3854元,被告华晨显示(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85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