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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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80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9月13日的利息192718.02元,二项合计2472718.02元,并按月利率6.93‰支付借款本金2280000元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徐勇、廖小玲、王廷国、王和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82元,减半收取计13291元,由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徐勇、廖小玲、王廷国、王和清共同负担。五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