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 青岛李村茶叶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市北分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李村茶叶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XXXXX.XX元; 二、被告山东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市北分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年利率15.4%计算,向原告青岛李村茶叶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本金XXXX.XX元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山东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市北分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青岛李村茶叶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租金损失XXXX.XX元; 四、被告山东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市北分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李村茶叶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XXXX元; 五、驳回原告青岛李村茶叶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青岛李村茶叶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320元,被告山东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市北分公司、被告***负担58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948元,三被告负担2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