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
青岛李村茶叶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市北分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李村茶叶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XXXXX.XX元;

二、被告山东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市北分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年利率15.4%计算,向原告青岛李村茶叶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本金XXXX.XX元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山东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市北分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青岛李村茶叶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租金损失XXXX.XX元;

四、被告山东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市北分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李村茶叶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XXXX元;

五、驳回原告青岛李村茶叶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青岛李村茶叶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320元,被告山东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市北分公司、被告***负担58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948元,三被告负担2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9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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