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大卫生态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有粮脱皮制粉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山东大卫生态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有粮脱皮制粉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黄豆输送设备系统采购合同》及《变更协议》《补充协议》;

二、被告山东金有粮脱皮制粉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运回涉案干豆输送系统、湿豆输送系统、出渣系统、提升机系统,并返还原告山东大卫生态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459,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山东大卫生态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67.08元,减半收取计8,733.54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11,753.54元,由被告山东金有粮脱皮制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775元,由原告山东大卫生态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7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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