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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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平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大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3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3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项; 三、德州大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东平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模壳破损、丢失赔偿费202800元; 四、刘洋对德州大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德州大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东平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90元,由东平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由德州大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洋负担1359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90元,由东平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由德州大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洋负担135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