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专项分期欠款本金25791.19元、截至2017年11月17日的利息2526.5元和违约金1444.85元,合计29762.54元;并共同支付2017年11月18日起的利息(以欠款本金和欠款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7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和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标准自2017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专项分期一般消费欠款本金14276.64元、截至2017年11月17日的利息6894.27元和违约金4610.8元,合计25781.71元;并支付2017年11月18日起的利息(以欠款本金和欠款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7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和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标准自2017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负担642元,其余64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