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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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绥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调整为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故本执行裁定书名头更改为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佟秀云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名苑14层C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建筑面积:136.9平方米); 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潘晟基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房产一处(产权证号:××,建筑面积:192.37平方米); 三、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4日止),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该财产。该财产如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过户、抵押,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五、申请执行人需要续查封的,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之内提交续查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