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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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 柴河林业局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绥阳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运国、马洪霞、马运华、马运忠、马运东医疗费49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300.19元、丧葬费34208元、死亡赔偿金15557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200873.19元的60%即:120523.91元;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2200元(五原告已预交),由五原告负担88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 三、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4元(原告预交6292元,原告自负1978元),由五原告负担1725.60元,被告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负担258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