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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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永丰县交通运输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肖彩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彩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