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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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吴氏粮油商行 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干县吴氏粮油商行偿付原告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465元; 二、被告新干县吴氏粮油商行支付原告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38465元的利息(从2020年5月30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上述给付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被告新干县吴氏粮油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