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李洁与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及2017年4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 二、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洁赔偿2012年装修损失费451,969元; 三、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洁赔偿2017年改建扩建损失536,006元; 四、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洁返还垫付款15,000元; 五、驳回原告李洁要求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退还30万元租金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李洁要求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李洁要求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赔偿30万元设备物品损失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李洁要求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赔偿5047.5元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九、驳回原告李洁要求被告李红、被告李萍、被告傅金虎、被告高严、被告李英、被告李静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十、驳回原告李洁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45.61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李洁负担28,018.84元,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826.77元;保全费6,770元(原告已预交),应收取5,000元,原告李洁负担3,000元,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多收取的1,77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洁;鉴定费19,204元,因原告李洁负担11,522.4元,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681.6元;公告费全部由原告李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