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鑫隆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连生向原告张世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材料保管安全费30,000元,被告新疆鑫隆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张世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连生、新疆鑫隆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2.68元,由原告张世云承担3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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