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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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纪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鄯善县人民法院(2016)新212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金纪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定专家误工补贴费2000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32000元;第三项,即“驳回原告新疆金纪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鄯善县人民法院(2016)新212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金纪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8386.21元及从2015年12月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82%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上诉人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新疆金纪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5947.26元及从2015年12月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新疆金纪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1568元,由上诉人新疆金纪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4284元,由上诉人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