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田仁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田仁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1借款本金966000元及利息(2014年1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0元,减半收取673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