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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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全民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柳州市全民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桂中竹木交易市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全民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桂中竹木交易市场退还原告***租金和押金共计13449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50%(利息以人民币1344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5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柳州市全民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对柳州市全民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桂中竹木交易市场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83.5元,被告柳州市全民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桂中竹木交易市场、***共同承担2974.5元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