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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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遵义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6,501,177.99元工程款及利息(以16,501,177.99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4年4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遵义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27,976,907.54元借款及利息(以27,976,907.54元为基数,按月息3%的标准,从2014年9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对上述第一项16,501,177.99元、第二项27,976,907.54元的款项中2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贵州化学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7,04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8,816.32元,遵义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3,22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