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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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阳市民承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西支行借款本金65万元及截止2021年4月19日的利息6786元,罚息37273.59元;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襄阳市民承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西支行借款本金39999.62元及截止2021年4月19日的利息259.82元,罚息1908.09元;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及罚息;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樊西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左户的房屋(房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7号)的房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襄阳市民承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2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共计15432元,由被告民承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