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利津海洋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利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利津海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合同期内及逾期利息、复利880499.39元及自2019年7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0万元和合同期内欠息77515.66元为计息基数,均按年利率17.052%计算); 二、东营金铭商贸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清偿带责任; 三、东营金铭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利津海洋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44元,减半收取计14922元,由被告***、***、***、***、***、***、利津海洋商贸有限公司、东营金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同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